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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大法官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12页(909字)

葡萄牙在向征服地派出总督的同时,一般都委派一位大法官协助司法。大法官的职责是:(1)协助总督行使司法管辖权;(2)依总督授权单独审判轻微罪案;(3)查办民事案件。澳门首位大法官在澳门议事会正式成立前已经抵澳。从1587年2月16日起,葡国对澳门大法官有一个特别章程,规定司法权独立于巡航兵头。巡航兵头对大法官没有任何管辖权和优越地位,也不得对其职权进行任何干预。除非葡国在印度的总督或高等法院下令,大法官任职期间不得被逮捕。大法官只在军事管理方面服从巡航兵头。当巡航兵头不在澳门时,大法官和驻地兵头或最年长的议员一起负责管治葡人事务。由于葡国国王从1606年起只委任有文化的人担任大法官,便加强了后者的实际权力。按照章程规定,大法官有权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初审,向果阿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出具担保书、委任司法人员,并担任孤儿法官。但章程明令不得干涉中国官员对澳门华人的司法管辖权以及中国官员起诉其他居民的案件。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巡航兵头或总督仍不时向大法官侵权。1728年9月17日,葡国王向葡属东方颁布总命令,威胁各地总督如果侵犯大法官的权力,将遭撤职。即使因为国家或公共治安的理由,也只能以书面形式连续3次向大法官发出指令,但大法官仍可提出上诉。议事会也对来自印度的王室大法官有怨言,要求将其职权合并到年长议员的职能上,甚至提出取消大法官职位。其理由是,澳门地方小,普通法官完全可以胜任办案,有需要时再向果阿上诉。1780年4月20日,葡国王顺应民意,撤销大法官职位,有关职责交议事会行使。没有王室官员在澳门,结果是议事会势力增大。1783年,葡属印度总督建议国王恢复大法官职位,并于1782年续派人员来澳门。1803年,在中央集权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大法官职位正式恢复,其权限更大。除原有职权外,还可重审普通法官的判决等。大法官仍不受总督管辖,也不得干涉驻澳门中国官员的司法管辖权。与此同时,设立司法委员会,由总督、大法官、驻军司令、当值普通法官、两位年长的议员和检察长组成,负责审裁对大法官判决的上诉。1836年12月7日,果阿高等法院改革,王室法官体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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