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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检察长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13页(1435字)

检察长一职在1583年议事会成立时便已存在。其职责除负责税务、财政、海关和执行行政措施外,还代表议事会与中国政府沟通,并在1584年获香山县政府授权,协调澳门华人与葡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检察长不仅是议事会的一位行政官员,同时也兼有对外和部分司法职能。葡人初抵澳门建立居留点时,华洋居民人数有限。随着商业的发展,居民逐渐增加,明朝政府也加强了对澳门事务的管理,检察长的重要性也随之增加,中国地方政府对澳门的政策措施,通过检察长传达到澳门葡人执行。葡人与华人的纠纷、华人犯罪,中国官府都通知检察长,命令捉拿犯人归案,送交官府处理。检察长的这种职能(除1738年不再兼任库官外),大体维持了200多年。1846年,亚留总督上任后,1847年8月20日颁布法令将检察长职能中有关华人事务部分划入政府秘书处,检察长只在市政事务方面对议事会负责。特别是1849年亚马留赶走中国驻澳门办事机构后,检察长成为事实上专责澳门华人事务的职能,虽然当时并无任何法律文件规定其性质和职权。1852年11月19日,澳督颁布法令,制定章程,规定除检察长外,只有总督可以过问澳门华人事务。1862年12月17日颁布的新章程规定,检察长力促纠纷双方推荐仲裁人进行和解,只负责法院不受理及调解无效的案件。1865年7月5日,检察长完全脱离议事会,由澳督向国王提议,在可以当选为市政议员的人士中挑选委任检察长。从此,检察长正式成为国家公务员,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这一转变,究其原因,一是华人人口增加及其在澳门的重要性增加,令葡萄牙政府担忧,恐议事会选举难以控制;二是检察长为议事会选举产生的成员,若被免职,澳督必须先解散议事会。1868年,澳门华务检察官署设立,检察长一职也因要求拥有法律学士学历并具备行政经验,开始从葡萄牙检察院和一级法院的司法官员中挑选出任。只有里斯本政府可将检察长免职。但总督保留权力,若有充分理由并在政务委员会的同意下,可将检察长停职。继1852年颁布第一个规则后,陆续于1877年7月11日、12月20日和1881年12月22日立法,以改善和规范华务检察官署的运作,确定其职责权限。新法例规定,华务检察官署可以初审轻微刑事罪案,短期徒刑罪可由总督(12月20日的章程转由法院)二审,而长期徒刑须由司法委员会二审和终审。民事商事方面,只有超过100两的案件才送政务委员会二审。1881年12月22日以后,无论刑事、民事还是商业案件,均向司法委员会上诉裁决,无须再向果阿高等法院上诉。可见,华务检察官署不仅负责解决华人的刑事和民事纠纷,还是一个法庭,华务检察官署分为两部分:华务科和司法行政科。华务科主要负责翻译,并于1885年11月2日从华务检察官署独立出来,协助其他公共部门处理与华人的关系。司法行政科则为一个初级法院,在尊重华人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判案。根据章程规定,检察官署有一个由12位华人组成的委员会,向检察长解释华人风俗习惯。因这时华人风俗习惯还未编成法典。此外,司法行政科还负责管理华人居民委员会。直至1894年2月20日《海外省司法行政章程》将华务检察官署取缔,检察长一职经历过多次变化。检察长最初是议事会成员兼与中国官府的沟通者,1849年中国官员被迫撤离澳门后,不再接受香山县的指示,而成为葡殖民地政府处理占澳门人口大多数的华人事务的专门机构。这个特殊职位在3个世纪中,权重一时,对澳门社会政治的演变起过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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