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侵权行为法的法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44页(980字)

侵权行为法的法源,亦即它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不成文法和成文法。

1.不成文法

即判例法,它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香港在沦为英国殖民地以后,同时沿用了英国法的传统。《英国法律适用条例》第3节规定:“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准则应在香港有效,只要它们可适用于香港居民的情况,并且应当根据这些情况的需要加以必要的修改。”普通法的历史比衡平法悠久,衡平法是以灵活、简便的方式对普通法进行补充。两者虽有明显的区别,但融合的趋势日益发展,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早在19世纪后期就合而为一。香港的司法人员在判案时,已不局限于什么是普通法原则,什么是衡平法原则的严格区分。人们习惯于将“不成文法”统称为“普通法”,这实际上也把衡平法包括了进去。在如今的香港,判案中“遵循先例”原则的利用,使它可以在广袤的英国法判例中寻找依据,而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以及侵权救济中除金钱赔偿以外的其他救济方式,如禁止令、执行令,都可以看出“衡平”的观念在其中发挥的重大作用。

2.成文法

又称制定法,它与表现为判例形式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相对应,是由国会和其他拥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或其授权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律。九七前,适用于香港地区的制定法均收集于《香港法律汇编》中,它是由两部分法律规范组成的。相对于侵权行为法的法源来说,一部分是间接渊源,即适用于香港的英国的立法,它是英国的国内法,大多数与国家事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有关。香港虽然没有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侵权行为的专门法例,但其中许多法例对侵权责任问题也作了间接规定,如《船主责任法》(1971年)。另一部分是直接渊源,它是香港地区自己的立法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成文法。香港的侵权行为法的规范,主要由立法局以条例形成制定和颁行。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责任(分担)条例》、《法律修订与改革条例(汇编)》(第四部分)、《赔偿金条例》等。还有许多有关侵权责任的专门立法,如《毁谤条例》、《雇员赔偿条例》、《动物条例》、《致命事故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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