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批发监督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9页(315字)
台湾1982年《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9章规定:(1)各农产品批发市场主管机关为平准农产品价格,调节产销,对市场的经营,可随时发布必要的命令或处分。(2)市场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违法事情,县市主管机关应报请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令其整理或改组或移送司法机关究办。(3)市场主管机关或经营单位对市场财务稽查提示改通事项,市场主任或有关人员不依执行时,应命令惩处或承担赔偿责任。(4)市场如发现承销人拒缴保证金、无故不作交易、不按规定期限缴清货款等违反市场业务规定时,应停止其交易或报请吊销执照。(5)违反规定,在市场场外作类似市场交易行为时,应依法勒令将货品送交当地或邻近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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