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食用盐供销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9页(227字)
台湾政府1970年9月25日公布《供销食用盐办法》,共4章38条,后经多次修正。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1)所称食用盐,系指《盐政条例》规定的食盐及食品加工用盐。(2)食用盐按当局主管机关核定价格供应。(3)食用盐供销业务由粮食局指定同业公会代办会员所需食品加工用盐供应业务。(4)供销食用盐,为适应旺销需要,应由粮食局自行设仓储备,各管理处无仓储设备时,委托供销处储备,供销处可委托运输行号设仓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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