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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17页(604字)

1959年葡萄牙又修改宪法,但对海外管理法律变动不大。对《澳门省章程》影响较大的是1963年7月《葡萄牙海外组织法》的修订,立法会得以恢复,新的政治行政组织轮廓也基本保持至今。随之颁布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于1964年1月1日生效。自我管治机关变为3个,即总督、立法会和政务委员会。立法会由总督担任主席,具有立法和咨询功能。除一般立法权外,立法会有专属立法权,包括财政预算纲要、批准总督举绩、审议经济发展计划的报告、选举本省在海外委员会的代表等。此外,立法会成员还有立法创制权。立法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占多数,其组成成员为:(1)3位官守议员(检察官和两位政府代表);(2)总督委任的1位华人社会代表;(3)3位直接选举的议员;(4)纳税人推选的1位代表;(5)行政组织、行政公用法人和道德文化利益代表性团体推选的3位成员;(6)由私人社团和机构推选的1位代表。政务委员会主要是咨询机关,只有一项立法职能,即通过澳门经济发展大纲。它由5位主要官员(秘书长、驻军司令、检察官、财政厅长和市政厅主席)和3位立法会挑选的议员组成,总督出任主席。总督一般在立法会休会或被解散时立法,亦可行使与立法会的共享性立法权,但均须听取政务委员会的意见。总督有权否决立法会通过的法例,被否决的法律,或送交海外委员会裁定,或送回立法会讨论,但获得第二次表决通过的法律,总督必须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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