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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律师制度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11页(540字)

澳门地区有关律师的各种法律制度。澳门采用葡萄牙法律,这项制度具有特殊的殖民性。澳门律师制度,历来分为两级,一为大律师,另一种为律师。大律师必须在葡萄牙国内大学法科毕业,取得大律师执照者才能开业;一般律师则只要懂得葡萄牙法律,有高中毕业文凭,经澳门法律考试及格就可以了。但也必须由葡萄牙国内高等法院发给执照,才可开业。大律师和律师在权限上有很大区别。大律师不论民事、刑事大小案件,都有资格接受原告或被告人授权,缮呈法院并出庭替原告或被告申辩。而一般律师则在民事诉讼案及刑事案中,不能出庭替授权者辩护,也不能接受诉讼人委托缮呈法院,只有转请大律师办理。律师只能在警律案中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如打架、初犯盗窃、初犯吸毒、违反交通条例等。1991年5月,澳门颁布了《律师通则》,并在1992年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补充。这是澳门有史以来对澳门执业律师第一次全面立法。此《通则》规定,所有注册律师组成律师公会,在此基础上,再由法院、检察院各推荐1名司法官,总督委任1名人士,根据律师的年资推选出6名成员共同组成一个律师业高等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对从业律师和实习律师行使职业的道德进行检查和评审,并可对违反纪律的从业律师实施罚款和停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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