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年《澳门殖民地组织章程》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15页(646字)
1926年,葡萄牙为改善“殖民地行政财政管理混乱的状况”,再次修改有关管治殖民地的法例,使殖民地管治法例更加系统化。新法令规定,除了制定殖民地管治纲要法、涉及主权和国际关系方面的立法权为议会专属外,其余均由中央和殖民地政府负责。立法会和行政会合二为一,恢复政务委员会。“依现行法律规定,保障在殖民地居住的本国和外国公民的自由、人身安全和财产的权力”,是该法令的创新之处。与此同时,1926年10月4日,通过《澳门殖民地组织章程》,根据新章程,澳门有两个政治机关,即总督和政务委员会。总督在殖民地部长提名下由部长会议委任,直属殖民地部长,主持政务委员会工作。政务委员会具有决议和咨询的职责,由当然成员、委任成员和选举产生成员三部分组成。当然成员为政府官员,即官守成员,包括民政厅长、检察官、工务厅长和财政厅长。委任和选举的成员为非公务员委员,人数必须相同,其中选举的成员包括市政厅选的一位议员代表、居民直接选举的一位代表以及澳门商会(今中华总商会)推选的一位代表。引入直接选举机制,是该章程的首创。无论是委任或选举产生的委员,任期均为两年,可连任或再次当选。经总督提议,殖民地部长有权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解除选举产生的委员的资格。总督行使行政立法权。一般情况下,总督经咨询政务委员会的意见便可立法,重要立法则由政务委员会进行。政务委员会一年有两个会期,非官守成员均有立法创制权,亦可质询总督的施政。总督与政务委员会的分歧,由殖民地部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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