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第7030号法令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15页(654字)
1920年葡萄牙修改宪法,赋予各殖民地高度自治权。规定殖民地有3个自我管治机构,即总督、立法会和行政会,将原行政委员会一分为二,其中规定立法会“应有当地代表,以适应各殖民地发展”。根据新法律,葡萄牙议会只保留殖民地司法组织、国际交往和协定以及其他涉及国家主权事项的立法权,其余立法权均由中央政府依殖民地一般法律或各殖民地政府依相关特别法律的规定行使,总督的立法权大大增加。但总督立法时必须咨询立法会的意见,若立法会反对,中央政府可依“公共行政紧急和不可迟缓的情况的需要”免除立法会的意见,但这一免除事后要交葡萄牙议会查核。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各殖民地自我管理机构的立法均须接受中央政府指导、监督和核准。1920年8月20日颁布的第1022号法律,对第277、278号法律作出若干修改。为配合这一系列法律变动,10月16日颁布的第7030号法令对1917年各殖民地组织章程进行修订,制定各管治机构的组成、运作及产生方式。依法令,行政会由总督、检察院代表、总督每年委任的4位政府部门首长和另一位成员组成。行政会成员同时为立法会议员,此外,立法会还包括下列非官委议员:(1)市政厅主席;(2)市政厅推选的一位市政议员;(3)从30位纳税最多的市民中选举的一名市民;(4)总督在华人社会挑选的两名代表。虽然立法会初步开放选举,但总督的立法权却受到更多限制,如果属立即执行实施的法例,提案送交立法会前,则需提前足够的时间向海外部解释有关依据,以便接受中央政府的适当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