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体贩运农产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2页(438字)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6条。主要规定:(1)国家允许除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外的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按照本规定贩运农副产品;(2)贩运农副产品,不受行政区划和路途远近的限制,可出县、出省;(3)农副产品上市、贩运,应当遵守有关规定;(4)农村个人从事农副产品贩运,须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5)城镇商贩经产地工商部门批准,可以下乡采购、贩运农副产品,也可以在城市指定的市场向贩运者批量进货,就地销售;(6)农村中从事农副产品贩运的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应按本规定照章纳税,可按银行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贷款,接受银行的监督;(7)允许贩运的农副产品的价格,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购销双方协商,随行就市,有升有降,可以零售,也可以批量销售;(8)国家保护农副产品贩运者的合法权益,公安、城建、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应支持农副产品贩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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