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畜犬预防处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1页(336字)

台湾《畜犬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畜犬未系挂或系挂逾期之狂犬病预防注射登记牌,得按野犬处理。野犬及经检查有狂犬病症之畜犬,应予捕杀焚化或掩埋。第9条规定,畜犬如有异状或伤害他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即携带畜犬至当地家畜疾病防治所、检验机构或家畜医院、诊所接受隔离观察检验,经诊断为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时,应即依照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处理。检查所需费用由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担。第10条规定,畜犬伤害他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即将被害人送医治疗。医师护理人员执行业务,发现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者时,应即报告当地县市卫生局。第12条规定,卫生机关或家畜疾病防治机关发现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时,应立即相互通报,迅速采取紧急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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