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畜犬预防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1页(195字)

台湾《畜犬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畜犬经狂犬病预防注射后,应予登记,并发给预防注射证明书及登记牌。畜犬登记牌应当挂于犬头,预防注射证明书由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保存,在免疫有效期间内有损坏或遗失者,应申请换发或补发。第5条规定,县市政府办理畜犬生体检查、狂犬病预防注射及发给证明书、登记牌,应向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费用。费用之数额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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