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市公园展用核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1页(419字)

台湾《台北市公园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凡公园内集会、展览、演说、表演或为其他使用者,应事先向管理单位申请核准。第24条规定,公园各种设施之使用,以具有社会教育意义者为限,不得作为营利活动之用,使用人并应填具申请书,记明用途及时间向管理单位申请,经核准并缴纳费后始得使用。前项使用者,由管理单位另订之。第25条规定,公园内之各种设施,申请使用时间如有更改或中途停止,所缴纳使用费概不退还,但因可归责于管理单位之事由不在此限。第26条规定,公园内之各种设施,使用单位(使用人)有下列形之一者管理单位得令其停止使用:(1)违反原定用途者。(2)违反政令者。(3)因空袭或其他意外事件者。第27条规定,公园内之各种设施,在使用时间内,场地清洁秩序由使用单位(人员)负责维持,其有损毁应负责修复。第28条规定,公园内之既有设备,游人不得任意损坏,违者送请警察机关依法处理。并令恢复原状或赔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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