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市公园违法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1页(297字)

台湾《台北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公园内不得有下列情形,违者依法处理:(1)兜售商品或乞讨。(2)赤身露体、衣履不整或其他行为不检。(3)随地吐痰、便溺、抛弃果皮及废物垃圾。(4)在水池内游泳、沐浴、洗涤。(5)曝晒衣物。(6)喧闹滋事,妨害公共安宁及秩序。(7)露宿。(8)有伤风化及赌博之行为。(9)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或损坏各项措施。(10)虐待动物或在水池内钓。(11)在公园设施上书刻、张贴。(12)在公园内散发广告及宣传品。(13)不依规定使用游乐设施。(14)逾规定时间仍逗留于园内。(15)其他经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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