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5页(567字)

缅甸1977年颁布《领海和海洋区域法》,共7章25条。主要规定:(1)缅甸的领海宽度为从基线算起向海的一面扩展12海里;缅甸的主权及于领海,及于领海的海床、底土及领海的上空;外国捕船在通过领海期间,应使渔具和设备保持在固定位置,必须以最短航程通过领海,不得停留和下锚;没有部长会议事先的特别许可,外国军舰不得通过领海。(2)缅甸的毗连区指领海以外并与领海邻接的海区,毗连区从基线算起向外扩展24海里;在毗连区内,缅甸为捍卫安全、防止和惩罚在领土和领海内违反关税、财政、移民和卫生方面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可以行使管辖权。(3)缅甸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缅甸对大陆架行使专属主权权力,拥有勘探、开发、保护和管理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力;未经部长会议的事先特别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大陆架从事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活动。(4)缅甸的专属经济区指在领海以外并与领海邻接的海区,其宽度为从基线算起向外扩展200海里;未经部长会议的事先特别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勘探、开发和研究活动。(5)凡违反或企图违反或教唆违反本法规定者,将被处以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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