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澳门恢复行使权力的原则和性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78页(963字)
澳门基本法规定了中央和澳门特区各自享有和行使的权力,规范和调整了中央与澳门特区的关系。“一国两制”方针和国家主权原则,是中央在澳门特区行使权力的指导性原则。从“一国”的角度看,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是我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人民政府对澳门拥有无可置疑的领土主权,有权在澳门特区行使相应的权力。这是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要求,是澳门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体现。从国家主权原则看,中央在澳门特区行使权力是维护国家主权的行为。国家主权,是代表国家的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独立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中央与澳门特区的关系,从地域看,是单一制国家与国家所属的一部分领土的关系;从权力关系看,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行政隶属看,中央与澳门特区的关系,又是一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不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或平行的关系,而是一种上下关系、从属关系。中央和澳门特区的这种关系和所处的不同地位,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澳门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其主权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行使权力,完全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澳门基本法中所规定的“中央”,不是指国内通常所说的中共中央,而是依照宪法规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基本法规定,中央在澳门特区行使权力,包括领导权、监督权、任免权、授予权、决定权等。澳门特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澳门特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澳门特区行使立法权。部分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区实施。澳门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中央在澳门特区行使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在一国范围内行使的最基本的权力。中央行使的这些权力,具有主导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在中央和澳门特区的关系中,中央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对澳门特区行使领导和监督权。基本法规定的由中央行使的权力,只能由中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