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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的职权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87页(955字)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职权共有18项,归纳起来大体有3类:(1)政治法律方面。如领导澳门特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依法颁授澳门特区奖章和荣誉称号;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2)任免各类公职人员方面。如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其他公职人员。(3)执行中央交办或授权处理的事务方面。如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澳门特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上述职权都与行政长官的两重身份和法律地位紧密相连,不是任意赋予的。它也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过去,澳门总督享有大权,既有行政权,还有一定的立法权。根据《澳门组织章程》,总督在对内关系上代表澳门,有权签署和公布法律,订定安全政策,领导整个公共行政等职权,这些是可供参考的。同时总督有权临时限制或中止宪法权利与自由,提请宪法法院审议立法会作出的规定是否违宪或违法,总督有权立法。这些权限,行政长官则不能享有,将来行政长官没有立法权,没有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之权,澳门基本法不能参考或照搬这些总督职权。现在澳门立法会没有完全的立法权,1999年后澳门特区的立法会享有立法权,它有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的效力,还有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权,还有弹劾权、要求辞职权等,这些都是现在澳门的立法会所不享有的职权。行政长官享有实权,也要有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以防滥用权力。这有利于澳门特区的工作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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