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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的资格和要求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87页(433字)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要求行政长官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是因为澳门有些人士担心居住时间短,会有不少人从内地移居到澳门的时间不很长就具备作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所以,基本法作此规定。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规定,担任某些主要官职,即相当于原政务司级官员、检察长和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只能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这也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区的首长和政府的首长,只能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还规定,行政长官必须拥护澳门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澳门特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依法宣誓。基本法还规定,行政长官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时必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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