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的权利与议员资格的丧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303页(687字)
(1)议员的权利:①提案权。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因为公共开支在立法会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时,立法会议员已经发表过意见,立法会已作出决议,政府已经按照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执行,所以不能由立法会议员经常提出公共开支议案。政治体制是基本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其原则已在基本法中形成和确定,因此议员不能就此提出议案,经常改变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政府运作属政府日常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其中涉及许多高科技和专门性问题,不宜由议员提出议案。②质询权。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质询是指具有质询权者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质问和要求答复,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形式。质询的内容通常是比较重大的问题。③豁免权。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是保障议员在会议上能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议员应履行的职责,享有应有的权利。还规定,“立法会议员非经立法会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2)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丧失:基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议员丧失其资格:①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②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③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5次或间断15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④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⑤在澳门特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30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