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中对会计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书籍:会计师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52页(379字)
1985年通过并实施的《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作了五条规定。其中第十六条从总的方面规定了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第十七条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合要求的原始凭证规定了如何进行会计监督,即“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八条对帐簿记录不符要求的作出了如何监督的规定。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收支作出了“不予办理”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在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发生分歧意见时如何处理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单位进行的会计监督。同时还规定民间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帐业务”。总的看,这五条中前四条讲的是内部会计监督,最后一条讲的是外部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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