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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超减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10页(224字)

零售企业购进用包装物盛装的计重商品时,应按扣除包装物标准重量后的净重(即毛重减去包装物标准重〉验收入帐。如果商品售出后,腾空包装物的实际重量超过标准重量,其差额称为包装物超重;反之则称为包装物减重。对包装物超减重引起的商品少收或多收,如合同规定由供货方负责,包装物超重作进货退出处理,包装物减重作进货增加处理,补付货款;如合同规定由购货方负责,包装物超重,作财产损失处理,包装物减重作财产溢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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