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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清选整理核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21页(354字)

农副产品清选不改变原来的实物形态和性质,因而不核算农副产品的清选成本,也不改变投入清选的农副产品原收购进价总金额。在核算农副产品清选中,一般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农副产品清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运杂费、临时人员工资等,作为商品经营费用入帐,不计入清选商品成本,不增加商品的帐面价值。(2)清选过程中发生正常数量减少,即因清除泥土杂质而引起商品数量减少,不以费用列支。“减量不减值”,不改变原清选商品的总进价成本。(3)清选后发生等变心级变化,同样不改变原进价总金额,而要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出新等级农副产品的新单价。(4)清选过程中因责任事故或灾害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不能计入清选商品成本,而要根据原因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或以“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列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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