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396页(219字)
一个企业法人由于生产经营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法人,称为企业分立。因企业分立而产生的新的企业应于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因分立而保留的企业应同时办理变更登记。如一个企业新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营业单位,此种情况不能称为分立,其新产生的分支机构由原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