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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23页(222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向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88年公布施行。该税按每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定额征收,具体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0元至8元,小城市为0.30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0.20元至4元,各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建设和经济情况,具体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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