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56页(239字)
指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入)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又无调解整顿之可能,法院依其债务人本人或其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偿还债权人,而免去其无法偿还的其它债务。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管理和进行清理。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便确定破产人的负债额,清算后的全部财产,按法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