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企业怎样进行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60页(791字)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作出九条规定,其中包括:(1)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金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承包期间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2)企业资金作为承包经营企业负亏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3)实行承包前的贷款,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分年还清,然后按规定调整承包基数。实行承包后的贷款,原则上要用企业资金偿还;(4)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承包后新增的留利应当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5)承包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企业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6)搞好企业内部领导制度改革,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7)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8)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9)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使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紧密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