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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01页(286字)

是指母公司完全用自己的普通股票去交换对方几乎全部的普通股,将它变成自己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合股公司应采用联营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两公司的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的合并,可以其帐面金额为基准编制合并报表。它有下列几个特点:(1)母公司应有子公司90%以上的有投票权股票;(2)各联营公司的各项资产与负债,均以帐面价值相加为基础;(3)联营的结果不产生商誉;(4)各联营公司的留存收益,在联营日予以加总,求出联合保留盈余;(5)联营后必须将各公司联营前的有关报表予以改编,方能使联营前后的财务报表取得一致,便于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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