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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70页(581字)

1968年第2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通过的建立普遍的优惠制度的决议所确定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制度。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接受了这项决议,并确定18个工业发达国家作为这种优惠的提供国,1971年7月1日普惠制开始实施,有效期为10年。根据普惠制决议,普惠制应具有3项基本原则:(1)普遍的,即工业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待遇;(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3)非互惠的,即工业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对等的优惠。普惠制的目标是:(1)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3)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截至1989年已有28个国家实行了普惠制,目前已接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达到170个以上。1976年5月第4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改善和加强普惠制并延长其有效期,经双方磋商后,工业发达国家同意将原在1980年到期的普惠制继续延长10年,并将有效期再次延伸至1993年7月,待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再定,估计会再次延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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