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香港手册

薪俸税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23页(772字)

即个人所得税。在香港称为薪俸税,是指香港凡有工薪收入的居民,都要按其收益征收的税项。属香港直接税之一,课税对象包括受雇收入(薪金、佣金、生活补助费、花红及有关酬金)、恤养金收入和各种年金的收入。纳税人受聘于香港机构的,在香港或香港以外服务所得的报酬,均需缴纳税款,纳税人受聘于香港以外的机构,除在香港服务所得的报酬外,其余入息无需缴税。薪俸税按递增税率计算。1994~1995年度薪俸税在超过免税额后的入息实额,第一个2万元按2%计征;其次的3万元按9%计征;再次的3万元按17%计征;其后余额则按20%计征。但缴纳的总额,不应超过个人免税额扣除之前的应评税入息实额所得的标准税率(现时为15%)。为了照顾低收入人士及婚姻家庭的生活,薪俸税设置了一系列免税待遇。如单身者免税额、已婚者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免税额等。1994~1995财政年度规定,单身者基本免税额为7.2万元,已婚者为14.4万元;第一个及第二个子女免税额为2万元,单亲子女为3.2万元;供养父母(每名)为2万元。单身者收入超过44.4万元,已婚无子女的夫妇收入超过73.2万元,供养两名子女的夫妇收入超过89.2万元,供养两名子女及供养两名父母的夫妇收入超过105.2万元,即达到标准税率,其全部收入按15%税率缴纳。1992~1993年度,薪俸税收入约达200亿元,占政府总收入的15%。以前,香港已婚妇女没有独立报税地位,其收入要作为丈夫收入的一部分,即夫妇收入合并报税。虽然自1984~1985年度起允许夫妇分开报税,但由于只是分开报税而不是分开评税,所以夫妇分开报税各自应征税额的合计数仍然与夫妇合并报税的应缴额相等。由于反对呼声日高,夫妇分开评税制已在1990~1991年度开始实施,这标志着薪俸税制的进步。

上一篇:利息税 下一篇:香港手册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