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识的主体、客体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48页(861字)

《哲学研究》1980年第5期发表了夏甄陶的《实践的要素、特性和真理的标准》一文,提出对实践的要素要从结构上进行分析,认为在实践过程中除主体和客体两个根本前提外,还包括目的、手段和结果三个要素。由此引出了不小的争论。争论集中在主客体问题与哲学基本问题是什么关系、实践要素是否包含目的这两个问题上。

在主客体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齐振海为代表,主张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以承认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为前提的,但在认识论范围内,主体和客体是互相规定的,互为前提的,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没有客体也就没有主体。另一种意见以吴本勇为代表,认为“没有无客体的主体,也没有无主体的客体”的提法是不符合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因为在认识论范围内所说的主体就是指人的感觉思想同物质、外部世界的关系。所以那种“没有主体就无所谓客体”的提法是不恰当的。

在实践要素是否包含目的的讨论中,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以夏甄陶、李景瑞为代表,认为目的是实践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因为人的实践所以具有主观能动性,就因为有目的要素,否则就不能同旧唯物主义的消极的反映论划清界限。肯定目的要素也不会导致唯心主义,因为我们所说的目的不是主张自生的东西,是以客观世界的现实存在作为前提的,而且目的的提出和实现都要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另一种观点以肖前为代表,认为不能把目的规定为实践的要素,目的属于认识的范畴,而不属于实践的范畴。其理由是:实践是客观的、感性的物质活动,必须把目的等精神因素排除出去,否则就不能在实践观上彻底坚持唯物主义的一元论。同时,把目的排除在实践要素以外,并不是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因为目的要来自实践,并经过实践的检验。

这一讨论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丰富了实践观点的理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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