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成立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3页(196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63条规定:(1)组合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两周以内,应在主事务所所在地履行成立登记手续。(2)成立登记应记载下列事项:第21条第1款第(1)项到第(3)项、第(5)项、第(13)项及第(14)项中所载事项;事务所;有代表权者的姓名、住所及资格。(3)组合在履行成立登记后两周内,应在次事务所所在地履行前款事项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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