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负责解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3页(294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40条规定:(1)组合员可以组合员总数1/5以上的联合签名,由其代表请求负责人解职。(2)前款规定的解职请求,应同时向全体理事或全体监事提出。但如果以违反法令、行政厅依照法令制订的规定或章程为理由,请求解职时,不受此限。(3)第1款规定的解职请求,应向组合提交解职理由的书面报告。(4)理事在接到依照第1款规定提出的解职请求时,应将其提交总会讨论。此时,适用第35条及第36条规定。(5)组合在接到第3款规定的书面请求时,应在总会开会7天前,将该书面请求或其副本送给该请求有关负责人,并给予在总会上申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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