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70年大气污染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4页(411字)

美国1970年颁布《净化大气法》,主要规定:(1)3年内以3.5亿美元的投资专门用于固定源的研究。(2)由环境保护局颁布国家环境大气质量标准,包括保护公共健康的第一标准。(3)完成大气质量控制区的指定。(4)要按限定的时间表来完成达到标准的执行计划。(5)要求新固定源必须有实施标准。每个州必须强力推行实施标准。因此该法明确地提出保持州的权力以控制污染排放。(6)必须订出有危险的大气污染物的国家排放标准,而且要适用于现在的和新制造的设备。有危险的大气污染物包括铅、汞、镉和石棉。(7)对工业排放进行监测并保持记录,以备环境保护局官员检查时使用。(8)对违反执行计划、排放标准、实施标准和类似者进行强制罚款和犯罪者的惩罚。(9)拨款鼓励研究低排放车辆,批准1项6年规划,拨款总数为8910万美元,研究开发内燃发动机的低排放方案。(10)确定由环境保护局制定飞机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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