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防疫人员设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7页(235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53条规定:(1)为从事本法规定的事务起见,在农林水产省设家畜防疫官,在都、道、府、县设家畜防疫员。(2)前项家畜防疫官及家畜防疫员,应从兽医师中任命,但在特殊必要时,可任命兽医师以外的对预防家畜传染性疾病有学识经验的人员。第54条规定,家畜防疫官和家畜防疫员,根据本法执行职务时,须按省令规定携带身分证明书,遇有关方面要求时,应出示此证。第55条规定,家畜防疫官的制服,由农林水产大臣制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