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主责任保险继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1页(209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16条规定:(1)渔船船主责任保险的渔船继承人,根据第111条规定,只有在同时继承有关该投保渔船普通保险关系的权利义务时,通知组合,继承人方可继承该渔船有关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关系权利义务。但是,有关渔船船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关系的权利义务只是被保者的权利义务时,不受此限。(2)参加渔船船主责任保险的渔船,在发生继承或遗赠事宜时,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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