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资料的社会属性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30页(1012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在经济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也存在着商品经济关系,从而承认生产资料实质上也是商品。但是,学术界在进行论证时又各有不同的依据。有的人从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及由此决定的物质利益差别的角度,指明全民所有制企业彼此间交换的产品(生产资料)是商品(王珏等:《简明政治经济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有的人根据社会主义制度尚不完善的特点,提出两个层次按劳分配的说法,进而证明“无论是生产资料在各个企业之间的交换,还是生活资料在各个成员之间的分配,都必须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宋则行、刘波主编:《政治经济学基础知识》,辽宁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有的人把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及管理权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离作为论证生产资料商品性质的依据,提出,“它们之间互通有无……必须……采取商品买卖和等价交换形式来进行”(葛兆伦:《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与扩大企业权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还有人认为,全民所有制包括部分企业所有(或部分的企业集体所有)因素,由此造成“作为全民所有制代表的国家对产品的最终所有权和作为直接生产者的企业的企业所有权”之“双重存在”,“等价交换基础上产生的所有权转移应当作为商品交换的依据。”(宋则:《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市场问题研究》,《物资经济研究》1983年第11期)。另有一些人是从社会分工、生产力等方面来论证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是商品。
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认识上的分歧,以及对商品概念的不同理解,个别人曾经把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视为产品,认为,“按原来的(即狭义的)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内涵来说,则不仅共产主义阶段,它们要消亡,而是在社会主义阶段也已开始消亡”。骆耕漠在他的一些着作中表达了这种观点(《计划分配和市场流通问题》,《物资管理》1982年第1期、《社会主义商品货币问题的争论和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有的人强调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性,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既有商品经济因素,也有非商品经济的共产主义因素。因而,“全民所有制内部流通的生产资料……成为产品和商品的双重物”(秦毅:《对生产资料流通性质的探讨》,《物资经济研究通讯》198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