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440页(471字)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许多文章对这一政策做了系统的多方面的阐述,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原理的全面实践的体现。不少文章在阐述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时,结合论述了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问题,指出民族自决权不能笼统地作为一项普遍原则,只有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在反对帝国主义斗争时才有普遍意义。超出这一点到处乱套,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内部,特别是这些国家的民族在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各族人民紧密团结互助实现共同繁荣的时候,再谈什么民族自决权,就是直接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是极错误的。至于联邦制,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思想。后来苏联实行联邦制,主要是因为十月革命后被前沙皇兼并的一些民族的资产阶级纷纷独立,与俄罗斯已经处于完全隔绝分离的状态,列宁才把联邦制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一种形式过渡。我们不能因此而得出这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过渡形式具有普遍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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