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8页(1095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活动原则的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它反映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种政权机关的组织、地位、职能、作用以及其相互关系,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运作原则,对于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良好治理和管理,并藉以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四章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政府首脑,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使《澳门基本法》规定的职权,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2)行政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基本法规定的职权,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3)立法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产生,行使《澳门基本法》规定的职权。立法会的组织、程序和活动原则由《澳门基本法》规定。

(4)司法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和检察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法院分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5)市政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6)公务人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主要由永久性居民担任。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澳门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制度基本不变,但得根据澳门社会的发展加以改进。

(7)宣誓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必须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宣誓拥护《澳门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上述内容,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反映了澳门的特色,确立和发展了适合澳门情况的民主制度,正确处理了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正确处理了立法、司法、行政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力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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