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8页(691字)

我国1982年宪法明文禁止的侵犯、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该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人的起码的权利和自由。没有人格尊严就没有人的生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人的自由和解放,相互尊重人格尊严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必要前提。鉴于以往人格尊严肆遭践踏的惨痛教训,且尤以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为甚,1982年宪法规定了对人格尊严的严格保障。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人格尊严的各种犯罪和刑事制裁。

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名声的行为。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诬告、陷害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对他人作指控违法犯罪的告发,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又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第138条的规定,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