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动物保护安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8页(707字)

墨西哥《动植物保护法》第67条规定,动物保护的安全措施,目的在于保护动物的健康,避免影响动物健康的病虫害的蔓延。对于某些会传染给人的动物病害,农牧部会同卫生部合作制定和执行一套安全措施。第68条规定,动物保护安全措施有如下几项:(1)建立全国性和地区性、临时性和永久性、预防性和处理性的检疫机构;(2)建立内地和边境卫生地带;(3)划定发病区、未发病区、保护区和无病区;(4)建立观察区;(5)建立动物检疫站、动物消毒站;(6)隔离动物;(7)在家畜流行病或地方流行病发生的地区,制定运输和进出口动物、动物产品、副产品、生物制品的禁运令或守则;(8)对某些动物、其天然产品、生物制品、药品、食品和设备,经长期实验结果仍对某些动物或植物有害者,应加以取缔;(9)按畜牧兽医研制出来的科学诊断病害方法进行操作;(10)在动物保护区建立实验室,对动物病害进行诊断,对防治方法进行研究和实验;(11)实行杀寄生病药物浴;(12)用合理的技术措施以非感病材料进行灭菌消毒处理;(13)对病畜停放过的地点进行消毒,当认为可造成传染病病源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予以销毁;(14)系统地、不断地对牲口栏和牲畜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灭菌;(15)实行治疗处理;(16)实行免疫法;(17)搬迁和驱逐动物;(18)凡可能传播病害的病畜和产品除不造成危害又可利用者外,一律予以没收和销毁;(19)卫生屠杀病畜;(20)焚烧死畜;(21)焚烧一切来自传染病畜的感染物、产品及副产品;(22)采取一切技术措施避免由病畜造成的环境污染;(23)实行一切有效的、符合技术规定的先进的科学安全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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