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动物产品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9页(599字)
墨西哥《动植物保护法》第86条规定,农牧部可以随时检查注册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和生产程序。第87条规定,农牧部规定所有出售的生物制品和药品必须具有在农牧部登记注册的、有畜牧兽医签发的处方说明。第88条规定,各生产单位必须以合法的、有权威的、称职的畜牧兽医作为主要负责人。第91条规定,公开出售各种产品和器械,必须具备规定的一切必要条件。第92条规定,动物所用的动物性、植物性和矿物质的浓缩饲料、原料、预配原料,以及其他用来配制动物饲料的各种成分,都是农牧部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包括其营养价值、纯度、安全性和其他规定的条件。第93条规定,农牧部对用于动物保健的各种制品进行分级分类,并通过示范确定其适当的使用方法。第94条规定,本法令规定生物制品、化学制品、药品和饲料的运输和贮存特点及方式。第95条规定,凡违反法令者,可按规定宣布其登记证和许可证作废。第96条规定,所有产品都应按本法令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包装和贴标签说明。第97条规定,鉴于某些产品的某些特性,对人体有某种潜在的毒性,农牧部规定动物产品毒性残留期限。凡未逾残毒期的动物和产品,不准转移,也不准屠宰食用。第98条规定,农牧部同卫生部共同规定某些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加进去的原料中的污染物、变异变质物的允许量。第99条规定,注册登记和各种取缔作废通知,登联邦《官方日报》。
上一篇:墨西哥动物保护安全立法
下一篇:墨西哥动物运输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