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货摊商贩经营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1页(279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33节规定,未事先向行政长官领取许可证,任何人不能贩卖、销售或者陈列销售任何食品、任何种类的货物,或者在街道上或者其中任何部分,或者在任何房屋、公共场所设立用于贩卖、销售、陈列销售食品、货物的货摊、柜台、展示板、车辆或者盛放容器。第34节第1条规定,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任何人不得充当游动商贩。第2条规定,行政长官依照他认为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允许持有许可证的游动商贩在适当的期限内随时批准的场点上占用固定的位置。第3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禁止游动商贩在他认为不适当的场所从事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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