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食品市场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0页(873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42节第1条规定,违反本部分规定的构成犯罪,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行政长官书面授权的公共官员未经授权可以逮捕,并送交地方长官法庭,处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对于再犯或者继发犯罪处不超过4000美元的罚金,或者处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者可以并罚。第2条规定,尽管前述第1条或者其他书面法律目前正在实施,但是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公共官员在依照本节第1条实施逮捕后,确认了被逮捕人的身份、姓名、和住址,可以不将该人送交法庭或者警察,而是向他送达后述第115节规定的通知,要求他在通知中规定日期和时间出庭。第3条规定,为了确认被逮捕人的身份,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公共官员可以要求被逮捕人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第4条规定,警察、公共卫生官员和公共官员必须准备前述第2节述及的通知的副本,如有必要,根据法庭要求向法庭出示。第5条规定,被指控人员依照该通知出庭后,法庭将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理,视为已依照了前述第1条。第6条规定,收到前述第2条规定通知的人,如果不能按照通知要求出庭,法庭将因此发出对该人的逮捕令。第7条规定,在将依照前述第6条发出的逮捕令逮捕的人员送往法庭后,法庭将视其为依照前述第1条送交法庭而进行审理;在审理结束后,法庭要求他说明为什么不能遵照送达的通知出庭的通知出庭接受处罚的理由,如果说不出理由,法庭可责令其交付法庭认为适当的不超过2000美元的罚金,或者处不超过2个月的监禁。第8条规定,属于或者认为属于正在犯有或者认为已经犯有本部分规定罪的人员的,或者由这些人员占有的所有货摊、相关用具与器械以及企图或者陈列销售的食品、货物,可由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公共官员没收,送往行政长官批准的警察局或者场所予以扣留,以执行法庭的指示。第9条规定,如果随同依照前述第8条没收的食品、物品、用具、器械一道发现了现金,则可视为依法没收。第10条规定,如果依照前述第9条没收的现金在没收后48小时内,所有人提出认领,则可返还所有人,不论他是否是依照本法领取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