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畜产销售合作社章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4页(212字)
丹麦《畜产销售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的目的可以是收购、加工、销售社员的奶产品及奶制品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共同努力为牛奶生产创造更好的条件,以最好的途径销售社员的肉猪、种猪及其他家畜。合作社可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和证券,只要对该合作社社员有益,尽可能向社员提供优质廉价的饲料和其他农用原料,以最佳途径销售社员谷物和其他产品,通过加入与其他农业相关的社团或组织进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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