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绿化协定效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4页(210字)
日本《城市绿地保护法》第18条规定,在有依第16条第2项规定,规定的认可公布的绿化协定,在有其公布后对于成为该绿化协定区内土地所有者等者,也有其效力。第19条规定:(1)绿化协定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等,在欲废除第14条第3项或第10条第1项认可的绿化协定的场合,必须以其过半数的同意,规定其主旨,并取得市町村长的认可。(2)市町村长,在予以前项的认可时,必须公布其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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