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兽医师资格认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5页(280字)
韩国1981年《兽医师法》第4条规定,拟成为兽医师者,作为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认可:(1)在依据本法规定的兽医师国家考试中合格者;(2)在农水产部长官认定的外国取得兽医师认可者。第5条规定,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成为兽医师:(1)精神病患者、身心薄弱者;(2)聋、哑、盲者;(3)禁治产者、限定治产者或被宣告破产而尚未复权者;(4)被认定不适合担任兽医师职务的残疾者和麻药及其他有毒物质的中毒者;(5)被宣告监禁以上刑罚,其刑期尚未结束或尚未确定其不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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