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7页(836字)

“有罪推定”的对称。对于未经合法审判判决为有罪的任何人,假定为无罪的诉讼制度,也是被告人的一项司法保障权利。无罪推定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在其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e e delle pene)一书中提出。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原则后来得到了资本主义宪法的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在确认有罪判决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

主张无罪推定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①反对刑讯逼供,反对在判决有罪之前对嫌疑人当作罪犯对待即有罪推定;②由于被限定了一定人身自由的嫌疑人事实上已处于不利地位,而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又大都有视嫌疑人有罪的职业心理倾向,无罪推定原则可对嫌疑人的不利地位起一定程度的补救作用。因为无罪推定又衍生了以下几种诉讼制度:①被告人没有举证自己无罪的责任,更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举证罪行成立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但根据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事实或行为,可以有例外,如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的主张得承担举证责任;②如提不出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被告人有权获得释放。

1996年以前我国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学术界则颇有争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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