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岛屿开发费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页(182字)
韩国1986年《岛屿开发促进法》第10条规定:(1)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为了促进事业计划,须为事业施行者补助、通融或斡旋必要的资金,并采取其他认为必要的措施。(2)依据第1项规定的国家的补助比率,由总统令规定。第11条规定,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及地方自治团体之长,为了有效地促进事业计划,须将事业费计算在预算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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