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4页(1378字)

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攀登对外开放的山峰并在攀登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进行的行政管理。1991年8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外国人攀登下列山峰:①西藏自治区海拔5000米以上的山峰;②其他省、自治区海拔3500米以上的山峰。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来华登山手续 外国人来华登山,应当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体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外国团队接到国家体委批准登山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注册费,并与通知中指定的单位签订登山议定书。议定书应报送国家体委备案,备案后不得任意变更。外国团队应当在入境的一个月前,将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经费预算全额汇寄中方签约单位,并按照国家体委的通知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登山活动 外国人登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按照国家体委批准的山峰和路线攀登;外国登山团队之间不得互相转让攀登的山峰和路线。②外国登山团队不得吸收本团队以外的队员。③如要求展现外国团队所在国国旗,应当经中国国家体委同意,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④使用山峰的名称和高度,应当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⑤保持登山路线和营区的环境卫生,不得自行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品和其他物品。⑥将登山活动的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体委和中方签约单位。此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山期间,必须有我国联络人员陪同。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的,应当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向国家体委申报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由国家体委分别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测绘局审批。外国人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①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②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③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④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⑤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外国人登山附带测绘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测绘局提供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 外国人携带登山所需物资入境,按“特准进口物品”和“暂时进口物品”分别申报,经海关核准后,办理税收、担保手续。登山物资中合理数量的专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燃料等消耗性物品,可特准免税入境。国家有关部门允许的通讯、摄影、录像、测绘器材和专用运输工具可以暂时免税入境,登山结束后,这些物资应当复运出境。外国人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以及制作的音像资料,经有关部门检验许可后方可携带出境。

行政处罚 外国人来华登山,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国家体委或者省级体委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动的处罚,并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没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的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中国有关法律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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