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渔业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6页(584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后,为维护成员国利益,理事会颁布了一系列统一成员国渔业行动的法律、指令,成为规范成员国渔业行动的共同遵守的基本法律。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后,不断加强了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宣布从1977年1月1日起,成员国把各自在北海和北大西洋沿海的渔区向外扩大到200海里。为了保护、控制渔业资源,维护成员国渔民和消费者利益,曾于1979年6月8日颁布《79/572号决定》,决定在共同体委员会下设渔业科学技术委员会。1968年颁布、1975年12月29日修订《关于管理西北大西洋渔业公约管辖区拖网渔业的决议》。1983年1月25日修订、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条例》,并决定成立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1983年10月4日修订、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技术措施条例》。1985年,共同体理事会就西班牙和葡萄牙进入共同体水域捕的条件作了一系列规定。1986年通过了对成员国船队进行改组和使其现代化的决议措施,同时作出了发展水产养殖、促进试验性捕捞和鼓励建立联合企业的决定。进入90年代后,欧共体理事会为保护渔业资源环境,先后颁布了《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欧共体从第三国进口水产品——鱼、甲壳类、贝类卫生条件的指令》等法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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